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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五大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墙和鸡蛋    时间: 2022-3-12 15:35
标题: 五大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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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的其他建筑。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二、自动灭火系统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6、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防烟和排烟设施
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 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 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节选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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